2003年六月30日第196号法令第13条
1. 前言
依照196/2003号法令第13条 – “个人资料保护法规” (以下统称 “法规”), Dialog Ausili Srl责任有限公司, 以处理的“所有人” 的身份, 必须向您提供对您的个人资料使用的信息。
2. 个人资料的来源
对于您的个人资料的收集是对通过由您自己提供的资料的记录来进行的,以当事人的身份,在您在本网站中注册时或通过对一个或多个将会把所提供的信息转发给我们的电子邮箱或存储在与本门户网站相关联的数据库的表格的填写过程中。
3. 处理目的
I个人资料将按照以下目的被处理:
1. 通过发送我们的门户网站中的表格,或者在有可能的地方需要申请人注册的所提供服务的注册来满足并处理申请;
2. 可以让每个通过我们的门户网站或支持与援助渠道中所需的注册、联系、购买或支持申请都得到执行;
3. 定制可供个人拥有的软件和医疗器械/辅助设备,以便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满足每一种需求。
4. 资料处理方式
针对所述目的,个人资料的处理是通过在逻辑上与上述目的紧密相关的手动、计算机与远程信息工具来进行的,无论如何要确保相同资料的安全与隐秘性。
预期目的完成后,资料将以匿名形式被删除或转换。
5. 资料传输的可选性
资料的传输是可选的,该事宜的缺少可能会造成对一个或多个申请的无法满足。
6. 可传送的或可以负责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被知晓的资料的主体类别
您的个人资料只会被Dialog Ausili Srl责任有限公司或被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紧密联系的人士(业务人员)所知晓,总是是为了在第3条中所预期到的目的(处理目的),与本门户网站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供应商公司也会对个人资料有所悉知 (例如,在Google中可以通过Google Analytics服务检索被辨识为资料处理的所有人和负责人)。
7. 当事人的权利
最后,我们还要告知您,个人资料保护法规授予了当事人行使特殊权利的可能性,按照“法规” 中第7条中所注明,如下:
1. 当事人有权获得关于其个人资料存在与否的确认,即使是在还没有记录的情况下,以及它们在可理解的方式下的沟通 。
2. 当事人有权获得下列标识:
1. 个人资料的来源;
2. 处理的目的与方式;
3. 在借助电子工具处理的情况下所施行的逻辑;
4. 按照第5条第2款中的规定,所有人、负责人和代理人的识别细节;
5. 个人资料会被通告或者会被告知的国家范围内指定的代理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的主体或主体类别。
3. 当事人有权获得:
1. 更新、整改,或在相关情况下进行的资料整合;
2. 以匿名形式进行的删除、转换或者对违法的资料处理的阻止,包括那些不需要与所收集的资料或后续处理相关联的资料。
3. 点和 b点中所提到的操作的证明,以及它们的内容,资料被通告或传播给的人,在除非这种履行为是不可能的或者涉及到与受保护权明显不成比例的手段的使用 情况下来实施。
4.当事人可对下列情况做出全面或片面反对:
1.针对有关其个人资料处理的法律动机 ,即使与收集的目标相关;
2. 为广告或知直销材料的发送,或用于市场研究或商业通信而有关其个人资料的处理。
8. 处理的所有人和负责人
本声明的个人资料处理的所有人为Dialog Ausili Srl责任有限公司, 地址在Via Praga 20, Zona P.I.P., 09094 Marrubiu (OR) – 增值税号与税卡号: 01174680957。
在对上述权利行使的情况下,同公司也是反馈的负责人。
为简化转达方式并减少反馈时间,请您向上段中提到的Dialog Ausili Srl责任有限公司发送申请,以电子邮箱info@dialogausili.com o或通过向上述地址发送带回执的挂号信来联系我们。
Dialog Ausili Srl责任有限公司